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費用,一個自然年度內,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18萬元。起付標準和乙類藥品、診療項目、服務設施個人按比例負擔部分及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外的費用,先由個人自付,其余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分擔。具體標準見下表: